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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分类如何去掉天眼查历史失信信息如何去掉企查查立案信息联系信修修时间2025-12-13 06:30:01发布admin浏览1
导读:大家好,关于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后怎么办可以恢复吗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一、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后怎么办可以恢复吗最近有企业财务人员会问起我……...

大家好,关于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后怎么办可以恢复吗
  2.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3.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一、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后怎么办可以恢复吗

最近有企业财务人员会问起我们公司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银行不予贷款,是怎么回事呢?

那么我告诉你,你单位应该是纳税信用等级降为了D级,被实施了联合惩戒。

又问:税务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D级纳税人吗?

答: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将判为D级。所以,税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只是其中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将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对于发生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税务机关将一并公布违法事实发生前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办法》还规定,企业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税收违法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并实施联合惩戒。

1.被税务机关列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

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5.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7.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18.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那么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如何划分呢?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纳税信用等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划分为五级:

分别为A、B、M、C、D。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3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纳税人如何获知纳税信用等级结果?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并逐步开放D级纳税人名单及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越早纠正,挽回分值越高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因逾期申报导致应纳税款未按期缴纳,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5分。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等级判为D级文件梳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评价指标》中“直接判D”的有:

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自发布之日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评价),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1)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

(2)D级企业直接责任人在企业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3)因本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被直接判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简称动态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和《指评和评价》进行调整完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明确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该文件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同时废止。

该文件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本办法处理。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总局公告[2012]24号)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4、不得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8号)

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财税〔2015〕73号)

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16〕52号)

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总发〔2016〕73号)

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文件梳理及惩戒措施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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