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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程序是什么

分类如何去掉天眼查历史信息如何清除企查查历史立案信息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9 01:00:01发布admin浏览24
导读: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程序是什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程序是什么的知识,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什么情况下撤下判决书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本文目录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中国裁判文书网什么情况下撤下判决书……...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程序是什么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程序是什么的知识,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什么情况下撤下判决书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裁判文书撤销公开审理程序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2. 中国裁判文书网什么情况下撤下判决书
  3. 民事诉讼案的上诉流程是什么

一、民事纠纷,去法院的话,从什么程序开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审理、执行三大阶段。

2、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7、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8、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9、(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10、(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11、(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12、(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3、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4、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5、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6、(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7、(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8、(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9、(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1、(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2、(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3、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4、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5、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26、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7、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8、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9、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0、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1、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32、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33、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34、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35、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6、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37、(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38、(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9、(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0、(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41、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4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3、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44、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5、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6、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47、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48、(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49、(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50、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51、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2、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3、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54、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55、(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56、(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57、(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58、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9、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60、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61、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2、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4、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65、(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66、(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67、(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68、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69、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70、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71、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72、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7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74、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75、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6、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77、(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78、(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79、(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80、(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81、(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82、(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83、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84、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85、(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86、(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87、(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88、(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89、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90、(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91、(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92、(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93、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94、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95、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96、(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7、(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98、(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99、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100、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01、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02、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103、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10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05、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106、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107、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08、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09、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10、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111、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12、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4、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115、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16、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17、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18、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19、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20、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2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122、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23、(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12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125、(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26、(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27、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28、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129、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130、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131、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132、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133、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34、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中国裁判文书网什么情况下撤下判决书

1、(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6、(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7、(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8、(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9、(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0、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民事诉讼案的上诉流程是什么

在一审法院判决书收到时计算15天内可以向一审法院主办法官递交上诉状,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是是二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二次审理就终结审理了。

除非案件进入重审、再审步骤才再有所谓的上诉,这个涉及到法律实务的问题了。一般在判决上也会写明要上诉可以在几天内向哪里提出。提出上诉是要写上诉状的,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案件的上诉费用需要根据案件性质,以及上诉请求确定。

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

第二审程序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参考资料: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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