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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纳税信用扣分标准

分类怎么屏蔽天眼查历史开庭信息怎么删掉企查查历史立案信息联系信修修时间2025-12-16 04:30:01发布admin浏览11
导读:大家好,2025年纳税信用扣分标准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关注】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5年纳税信用扣分标准和【关注】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

大家好,2025年纳税信用扣分标准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关注】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25年纳税信用扣分标准和【关注】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2025年纳税信用扣分标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如何规范发票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p pt
  2. 2025年7月1日起社保新规
  3. 电子税务局过期新增账号扣信用分怎么办
  4. 【关注】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
  5. 纳税信用 社保未及时缴纳 被扣分

一、如何规范发票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p pt

规范发票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PPT内容框架如下:

背景:为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的:通过信用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管理。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

信用级别:A(≥90分)、B(70-89分)、M(新设立或无收入)、C(40-69分)、D(<40分或严重失信)。发票影响: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等行为直接扣分;社保缴费基数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异常行为降级。

案例:某企业因社保参保人数与工资、个税数据不符被处罚;全国建立2.8亿参保人数据库,实现数据交叉比对。成效:税务部门连续11年开展评价,2025年《办法》整合优化制度。

总结:以数据为核心,通过信息采集、评价分级、动态修复构建诚信生态。建议:企业加强发票与税务信息管理,关注修复政策,配合共建共享机制。

二、2025年7月1日起社保新规

1、2025年7月1日起社保新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2、此外,全国电子税务局升级,实现税务业务全国“一网通办”,为社保和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奠定基础,企业和员工可通过移动端跨省异地办理社保及税务业务。同时,智能审核代替人工审查,虽减轻申报压力,但企业需警惕社保基数申报、全员参保、减员处理、申报主体一致等问题。跨地区用工企业的社保合规管理需实现“精准属地化”。

三、电子税务局过期新增账号扣信用分怎么办

1、电子税务局过期新增账号导致扣信用分时,纳税人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2、首先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通知,明确扣分时间、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6,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开立或变更账号的,将扣5分[2]^。需核对扣分是否符合上述规定,避免因信息误差导致误判。

3、90日后纠正:加回2分。修复申请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线下渠道提交,并附上整改证明材料。

4、若认为扣分错误或不合理,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申诉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系统操作记录、备案时间证明等,以支持自身观点。

5、纳税信用扣分可能影响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融资活动及政府采购参与权。需重视长期合规,避免因短期疏忽导致信用等级下降。

6、法律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6[2]^。

四、【关注】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

1、新出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2025年12号公告)在评价指标扣分标准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不予评A情形调整、扣分力度加重、新增扣分指标、细化扣分标准、直接判D情形增加以及计算公式优化等。具体如下:

2、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原为扣11分,现改为不予评A。

3、自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原为扣11分,现改为不予评A。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原为扣11分,现改为不予评A。

5、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原为扣5分,现改为扣11分。

6、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原为扣3分,现改为扣5分。

7、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按次计算),原为扣3分,现改为扣5分。

8、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原规定为“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扣3分,现改为扣11分。

9、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新增扣5分。

10、在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函调后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新增扣1分。

11、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增扣22分。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其他发票的,新增扣11分。

13、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按次计算),新增扣1分。

14、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增扣1分。

15、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原为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现细化为该区间扣11分。

16、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次计算),原指标描述无特定前提,现指标描述中新增“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后扣11分。

17、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原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现改为直接判D。

18、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原为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现改为直接判D。

19、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新增直接判D。

20、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新增直接判D。

2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新增直接判D。

22、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新增直接判D。

23、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原公式中分母部分为“评价期应纳税款×100%”,现改为“评价期应纳税款×10”,并新增1分基础分。

2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原公式中分母部分为“评价期应纳税款×100%”,现改为“评价期应纳税款×10”,并新增3分基础分。

五、纳税信用 社保未及时缴纳 被扣分

1、未及时缴纳社保会因纳入信用评价范围而被扣分,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级,但可通过修复机制改善。

2、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将社保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未及时缴纳社保会被扣分。此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是“按税种按次计算”,这种计算方式可能导致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新办法将其调整为“按月计算”,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项指标对信用评价的作用。然而,社保缴纳作为新纳入的指标,若未及时缴纳,依然会被扣分,成为影响信用评价的重要因素。

3、社保缴纳情况被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中,会将社保违规行为作为重要扣分项。企业若存在未及时缴纳社保的情况,会直接导致其信用评级降低。信用评级降低后,企业在税务办理、融资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或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4、为鼓励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办法》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对于因未及时缴纳社保等导致信用评级降低的企业,若符合条件,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企业及时补缴社保费用,并按照规定流程向税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其信用评级有望得到提升,从而减少因信用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于2025年纳税信用扣分标准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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