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怎么删除 删除人员信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院案件怎么删除 删除人员信息,以及法院已经结案能不能删除案件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一、法院电子版立案记录怎么删除‘
1、如果您需要删除法院电子版立案记录中的错误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2、联系相关部门:您可以联系电子版立案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法院工作人员,说明问题并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协助处理和修改错误信息。
3、提交书面申请:如果需要删除或更改立案记录中的具体内容,可以撰写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要求删除的具体信息、原因和依据等。
4、按照程序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照要求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需进行公告或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发出通知,以确保删除或修改结果得到认可和执行。
二、提供证据,短信记录怎么打印递交法院才有效
1、短信记录是属于电子证据,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呈交给法院,而且为了稳妥起见,这种电子证据要进行一下公证。
2、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3、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而且在这期间,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5、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6、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7、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8、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9、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0、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11、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12、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登录并提供完整记录
三、怎么在裁判文书网上查离婚判决书
1、现在离婚调解书是不上网的,离婚判决书因涉及到隐私,也是将当事人的姓名隐去之后再上传至裁判文书网,这就意味着如果您无法根据姓名查询别人的离婚判决书,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查询比如通过案号查询离婚判决书。
2、如果是您因为判决书丢失需要查询自己的案件,那么您可以直接去法院调取相关的档案,档案中包括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包括起诉书、开庭笔录、判决书。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
4、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5、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6、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7、(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8、(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9、(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10、(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11、(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12、(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13、(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14、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15、(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16、(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17、(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18、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19、(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21、(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2、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23、(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24、(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25、(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26、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27、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28、(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29、(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30、(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1、(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32、(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33、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四、网上立案原告重复怎么删除一个
1、网上立案时若原告重复,一般可以在网上立案系统中撤销重复的申请进行删除。以下是根据不同地区和法院可能存在的通用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2、总之,在进行网上立案时,务必仔细核对信息,避免重复提交。如果遇到问题或不确定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工作人员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五、法院已经结案能不能删除案件
1、法律分析:法院已经结案能删除案件,可以向执行法官反映,要求及时删除。案件执行完毕或者已经自动履行判决的,法院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如果案件已经履行完毕,而法院未删除,可以向执行法官反映,要求及时删除。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是,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2、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六、判决书上有名字怎么处理
1、法律分析:存在以下情况,可以直接找法院让其为你更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3、(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5、(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7、(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8、(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9、(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11、(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12、(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13、(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14、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6、(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17、(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18、(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19、(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20、(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21、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23、(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4、(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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