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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删除原因分析怎么写

分类怎么清除天眼查裁判文书怎么删除企查查历史被执行人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2 08:00:04发布admin浏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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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案件删除原因分析怎么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怎么做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PPT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案件删除原因分析怎么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怎么做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PPT
  2. 高大上的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3. 网贷大数据黑了怎么办

一、怎么做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PPT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不知道你具体需要哪方面的案例?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F.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等.下面我列举上述典型案例各一个.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converse.com.cn”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史文权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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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chinaeclaw.com时间:2004-12-28 11:33:54

原告史文权,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桃条胡同3号。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1号3号楼4门502室。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文权诉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因特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文权的委托代理人余文生,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文权诉称:原告是一名互联网用户,经常需要上网搜索资料、浏览信息,原告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近日,原告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在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后,原告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均被非法删除,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使用百度搜索伴侣软件进行搜索。原告在重新安装百度搜索伴侣的过程中,发现百度搜索伴侣的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原告点击百度网站的相关页面中的“在线安装”链接后,系统提示安装失败,原告试图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的安装文件下载到本机安装,但仍然受到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而无法安装完成。只有在原告完全卸载网络实名软件后,才得以重新下载并安装百度搜索伴侣软件。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互联网络信息的检索和使用,使原告不得不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卸载该侵权软件,重新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为证明网络实名软件的上述非法删除和屏蔽行为,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其网站所有者为国风因特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该软件得到了来源于国风因特公司的技术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各被告所生产经营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实名软件非法删除原告电脑内软件并对原告浏览部分网络链接进行非法监视和屏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作出详尽说明,侵犯了原告作为该软件消费者的知情权;该软件屏蔽其他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于此类软件的自主选择权,构成了强制交易行为;该软件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屏蔽网络链接的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原告依法享有对其侵权行为索取赔偿的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及国风因特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告的软件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系被告合法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其质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设计上述软件时,所设定的功能包括:在浏览器地址栏中直接输入中英文名字,快速直达网站;获得综合搜索结果;清理浏览器地址栏中的网址;保护并修复用户IE浏览器不被恶意破坏等。该软件以IE浏览器插件软件形式进行开发,从而在IE浏览器运行时自动运行该软件,符合行业惯例。二、作为免费软件,被告尽到了对用户的义务。被告的软件在网站上供不特定的公众免费下载,用户下载时无需履行任何对价义务,被告在履行对免费用户的告知义务时,只需考虑一般用户的需求即可,而无需考虑可能存在的特殊用户。用户在下载安装该软件时,被告已通过软件许可协议、提示框等方式对软件概况、主要功能、技术特性、法律条款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提供了互联网和免费电话两种咨询方式。在软件安装时,用户可以查询被告提供的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内容及功能介绍和使用方法等详细信息,并在对话框中选择“是”或“否”决定是否安装,不存在任何强迫用户安装的行为。最后,被告还提供了安全卸载和删除的方法,供用户将软件从计算机中彻底清除。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等权利。三、原告所声称的现象并非被告过错所致。一般用户在事先没有安装被告网络实名软件的情况下,会选择安装正式版软件,而原告却错误地安装修复版软件。修复版软件只有在已经安装网络实名软件并遭受了破坏的情况下才能下载安装,这可能是导致出现本案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软件冲突。原告分别使用了被告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和百度公司的搜索伴侣软件。这两个软件共用一个IE地址栏,且在功能、接口、运行机理等方面都极近似。这通常容易导致软件冲突。被告所能作到的,就是尽量避免两个冲突的软件同时运行,但这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四、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告在起诉书中声称:安装被告软件后,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原告在重新安装百度搜索伴侣软件过程中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非法屏蔽,这些事实没有在证据中得到反映。原告起诉书中的其他事实,也只是从公证的现象出发,通过推测得出的结论,缺乏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国风因特公司另答辩认为:其并非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原告仅凭“3721”网站所有者而认为国风因特公司为网络实名业务的经营服务者,与事实不符,故原告起诉国风因特公司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其作为不适格当事人的身份。

2002年11月2日,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其代理人在计算机及互联网上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3799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包括12个条款,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如无法解决兼容性问题,用户可以删除本软件等。

2002年12月23日,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长安公证处对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公司的代理人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和从互联网上下载所需文件的过程及下载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2)长证内经字第053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共公证了94个步骤。2003年11月12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对百度IE搜索伴侣和CNNIC通用网址软件、新浪IE通、每步直达网址控件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3563号公证书。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以上述两证据证明软件冲突的现象及该现象是关键词寻址行业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

2003年10月13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证明其已就其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告知义务。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

2003年11月17日,三七二一公司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北京市公证处对三七二一公司的代理人操作该处联网计算机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经字第15877号公证书,三七二一公司以其中的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能正常使用,然后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出现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百度公司……”按照提示框的操作卸载网络实名软件,然后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安装成功并能正常使用的情况,证明其就软件可能产生的冲突及解决方法向用户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切实可行。

2003年12月3日,史文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3年12月7日,在北京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史文权操作其个人的IBM THINKPAD X31笔记本计算机,分别登陆了百度网站(网址为:)、3721网站(网址为:)进行网页打印、保存和文件下载,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03)京证内字第12806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内容。该公证书载明了22项操作过程,1、确认已连接到互联网,2、建立“保全文件”的文件夹,用于保存证据保全过程中的数据,3、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站首页,4、点击“搜索工具”,进入“搜索工具”页面,5、点击“百度搜索伴侣”,进入“百度搜索伴侣”页面,该页面显示:“百度搜索伴侣,是最新一代的互联网冲浪方式,它使用户无须登录搜索引擎,直接利用浏览器地址,快速获得由全球最大中文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丰富信息……百度搜索伴侣为您提供两种下载安装方式:在线安装、下载至本地安装。安装成功后就可以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关键词直达网站、同时实现地址栏快速搜索。”并在页面最下方“我已经仔细阅读百度搜索伴侣安装使用协议书,并认可协议内容”处点击“√”,6、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页面出现“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百度搜索伴侣”字样,7、8、9、载明使用“百度搜索伴侣”搜索相关网络内容,10、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3721”网站,页面显示中包括:“为你的电脑开启网络实名功能,尽享中文上网的便捷!并有免费开启、了解更多、在线设置、功能修复模块可供选择。11、点击“功能修复”模块,进入“修复实名”页面,页面显示:“如果您发现自己计算机中的网络实名功能不能使用了,这是因为网络实名功能受到了破坏。当您安装了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百度IE搜索伴侣控件后,就可能出现此问题。为了保证修复的效果,在修复网络实名功能之前,3721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将会删除CNNIC通用网址控件和百度IE搜索伴侣控件,然后修复网络实名的功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可以通过控制面板中的“添加/删除程序”完全卸载”。页面中部有“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12、点击“下载网络实名开启及修复工具”模块,下载“setup.exe”程序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13、在“保全文件”文件夹中点击“setup.exe”程序,弹出“补丁安装”对话框,显示:“如果您同意下面的许可协议,请点击[修复],否则点击退出程序,并提供了“修复”、“退出程序”模块,14、在“补丁安装”对话框中选定“许可协议”并复制到“许可协议.txt”文件中,该“许可协议”共18条,主要内容有:本软件的著作权由国风因特公司所有、本软件为免费软件、本软件的功能、本软件的安装、本软件的删除、本软件的自动升级、本软件的免费支持为国风因特公司、电话、传真等、软件冲突的免责、及出现软件冲突时,将覆盖或卸载冲突软件等。(与(2003)京证经字第12414号公证书中载明的“许可协议”相同。)15、点击“修复”模块,进行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网络实名已经成功修复,请点击确定退出程序,建议您重新启动计算机”,16、启动一个空白的I.E.浏览器,17、启动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中的“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很遗憾,安装失败。失败的原因可能由于您的浏览器不支持我们的软件,也有可能你安装了其它的类似软件和我们的软件冲突。如果您愿意,您可以联系百度公司……”,18、在“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在鼠标右键菜单中选择“打开”,无反应,19、卸载“网络实名”软件,20、卸载“3721中文邮”软件,21、重新启动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中的“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点此在线安装(只需要几秒钟)”,进行在线安装,页面显示:“恭喜您,已经成功安装百度搜索伴侣”,22、在“百度搜索伴侣”页面点击“下载本地安装”,弹出“文件下载”对话框,下载“iesearch-baidudg.exe”文件到“保全文件”文件夹中。

史文权于2003年12月12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1000元证据保全费。

2003年12月17日,通过查询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信息,显示:网站名称:3721,域名:www.3721.com.cn等,网站所有者为:三七一公司、国风因特公司。

以上事实,有第12806号公证书、查询单、公证费发票、第03799号公证书、第12414号公证书、第15877号公证书、第05338号公证书、第13563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就本案而言,史文权作为互联网络的用户,其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三七二一网站上免费提供的网络实名软件及百度网站上免费提供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供自己使用,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应享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国风因特公司系网络实名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为网络实名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是三七二一网站的所有者,是网络实名软件的提供者,故国风因特公司及三七二一公司应共同对网络实名软件承担法律责任。国风因特公司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二、高大上的法学毕业论文怎么写

1、论本科法学教育中举例教学法之完善

2、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学发展经历了三次重大的进步。法学教育不论从师资力量还是招生规模都较以前有了长足的发展。90年代之后,中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发展中的纠纷随之而来,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人才需求的增加。但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却并没有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多的优秀的法律人才,法学院的毕业生的就业率在所有专业中垫底,无法为中国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供优秀的法律人才。高端法律业务被外资律师事务所侵占,甚至在国内高端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中国律师也大多具备国外特别是英美国家的海外留学背景。这就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出现的问题。

3、英国和美国的律师事务所在近几十年内横扫全世界,即使是那些大陆法国家也末能幸免于难。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中,本土的律师事务所被美国和英国的律师事务所兼并,高端的法律业多被这些律师事务所垄断。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行业强势地位引起了其他国家的重视。它们纷纷审视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和改革。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迅速转变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都纷纷把培养出色的律师作为他们的首要追求。在研究英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英美国家实施的案例教学方法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这种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大力推广的教学方法似乎是推动普通法系国家律师行业逐渐发达的原因。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于是各国纷纷改革国内的传统教学方法,不断增加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类课程的比重,其中东吴大学采用的比较英美法教学的模式给大陆法系国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参考。让那些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无法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说法不攻自破。另外德国这一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展了彻底的法学教育改革,一改之前以培养法官为价值追求的教育模式,对教学方法进行大胆的改革。顺应了时带的发展,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好的铺垫。

4、中国的法学教育自建国以来一直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这一方法虽然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弊端也十分明显。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培养的学生具有出色的学术能力,但是在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有着先天的不足。学生缺乏解决具体案例的能力,虽然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在遇到复杂案例的时候却常感到无的放矢。此外,学生自学能力不强和课堂气氛沉闷的教学现实让我们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这一采用苏格拉底式问答的方式的教学方法正好客服了我国传统教学方法上的这三个弊端,成为了解决现实法律人才培养困境的一剂良方。随后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了该种教学法。一些一流大学均开设了案例教学法的课程,其他法学院纷纷效仿。虽然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推广,现实中的案例教学法仍末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学教育的现状末得到根本的转变。在此背景下推行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重提案例教学法,该计划对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对案例教学法需要进行一个全面深入的新的再认识,另一方面也要结合中国法学教育目前的现实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培养道路。

5、目前中国对于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完全放开,在许多方面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国内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受到严重的冲击。但是在不远的将来,这一趋势必将转变,国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人才如何在新的时期处于不败之地、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如何推进,都是摆在中国法律人面前的新的课题。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之下,中国的法学教育不得不做出改变,发现问题,找出对策。(范文.)

6、一、中国案例...................... 18-33

7、(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18-20

8、(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20-23

9、(三)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法学...................23-27

10、(四)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法学................27-33

11、二、域外案例教学法的应.....................33-56

12、(一)美国采用案例教...................33-46

13、(二)德国的实践性........................ 46-51

14、(三)台湾地区的英美法教...................51-56

15、三、中国案例教学法的改...........................56-70

16、(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中................ 56-58

17、................................................

18、法学教育应当侧重理论还是实践?教育方法以讲授式为主还是以讨论式为主?恐怕再没有什么问题如同这一经久不衰的争论这样能引起法学教育界如此的关注了。‘我国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实施多年,其机械传授和被动学习的弊端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从目前来看,无论是教学理念还是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学教育己经被世界先进国家拉开一段距离,从世界各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可见一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英美法重视的实践性教学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忽略。面对当前的形势,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对本国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不论是德国刚刚颁布的教育改革法还是台湾地区对案例教学法的推行,都体现了它们对实践性教学的重视。要解决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重出现的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唯有引入成熟的案例教学法才能走出困境。法学毕业论文虽然案例教学法早己引入中国,但不得不承认之前在实施该教学法的过程中我们对其认识不足、实施力度不够,导致其实施效果并不明显。2011年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再次强调了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性,这是我们推行案例教学法的新的机遇。国家对于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不可谓不迫切,如果中国的法学院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自然会产生其他的供应途径。中国的法学院需要正视这一问题,下定决心推行改革。而改革的重心应当放在推行案例教学法这一美国成熟的法律教学方法上。案例教学法能够改变之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让法学毕业生具备良好的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进而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高端法律人才。同时我们要正视当前阶段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参考外国其他国家实践性教学方面的经验的情况下,给出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的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为培养复合型型法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也为中国法学的再次发展创造机会。

19、 [1]罗惠铭.试谈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 2010(03)

20、 [2]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

21、 [3]袁媛.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J].法制与社会. 2009(13)

22、 [4]刘天君,杨丽芳,崔海霞.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1)

23、 [5]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 2008(01)

24、 [6]丁凌华,赖锦盛.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及其反思[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04)

25、 [7]陈金钊.问题与对策:对法学教材编写热潮的感言[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26、 [8]刘天君.法学案例教学法探究[J].教育探索. 2006(03)

27、 [9]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 2006(03)

28、 [10]潘新喆.“判例教学法”对我国法律教育的启示[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6)

三、网贷大数据黑了怎么办

大数据“花”或者“黑”都是指自己的网信大数据变差了。

由于很多人认为网贷都是不用还的,于是有部分人借了之后就故意不还,造成严重逾期,最后就变成了经常所说的“网黑”;还有人觉得网贷申请很方便,不需要打联系人、下款还快,于是就不停地申请,这样是很容易导致大数据变花,以后再申贷、申卡的时候,仅凭“多头借贷”这一条就能拒绝申请。

虽然这些在征信报告上面没有显示,但是第三方数据平台已经将这些行为都记录在系统,以后再想去申请网贷就会非常困难。

可以在:贝尖速查,查看自己的网贷大数据信息。该数据库与2000多个网贷平台合作,查询的数据非常准确全面。

提升综合评分不足的方法有以下几个。

1、降低个人负债率,提前还清之前的部分欠款;

2、进行额外的认证,比如社保认证、公积金认证等;

3、征信中有逾期记录,需要还清逾期的欠款;

4、还款能力不足,需要提交额外的财力证明材料;

5、征信中的信用记录太少,需要继续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

由于贷款被拒后,征信中只会留下贷款审批查询记录而不会留下贷款记录,因此用户还需要注意申请贷款的频率。

以上的方法都可以帮助用户提升自己的综合信用评分,综合信用评分提升后,可以提高通过审核的概率。用户通常是因为多个原因共同作用而导致综合信用评分不足,因此用户在解决问题时,需要同时解决多个问题。解决问题后,再次申请贷款,能否通过审核要以页面的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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