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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纳税信用等级发布时间

分类怎么删除天眼查历史失信信息怎么屏蔽企查查历史严违法信息联系信修修时间2025-12-24 03:00:02发布admin浏览5
导读:其实2022年纳税信用等级发布时间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即征即退增值税2022最新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2022年纳税信用等级发布时间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本文目录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策即征即退增值……...

其实2022年纳税信用等级发布时间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即征即退增值税2022最新规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2022年纳税信用等级发布时间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2022年纳税信用等级发布时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2. 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策
  3. 即征即退增值税2022最新规定

一、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022年1月起,一批新规陆续施行,这些新规将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有这些变化

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管理规定》首次对测试员和考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并增加对测试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扩大测试服务供给;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针对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强化对特殊人群的语言测试服务;明确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这些地区统一使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纳税人符合这些条件之一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工资管理又出新政策了!新政策涉及到很多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切身利益,快来一起看看讲了哪些具体内容,顺便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多领域限制!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作出了规范性说明,所以失信的成本越来越高了,高到承受不起呀!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总结一下!就是一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后就是能限制的领域都给你设置限制,让你在大数据的时代干啥啥不方便,甚至是直接让你干不成!万一你们公司是靠政府采购业务发展的,相当于是直接断了公司的命脉!

此政策也提出了税务方面的惩戒措施,下面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很多公司会采取每月定额报销的方式避税,比如规定每个月员工找800元发票到财务报销,财务直接将费用计入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活动费、培训费等。这些费用根本与企业实际经营没有关系,税法明确规定与企业无关的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上述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在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以及大数据的支持下这些风险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希望各个公司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

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会计凭证等,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较低的人数占比情况。

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计提和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福利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代扣代缴了个税。

利用金税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花名册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1、千万不要长期大量零申报,很容易被税局盯上。

很多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处于临界点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定要注意是否是真实薪酬,否则长期大量零申报是非常容易就被查到的。

2、关于员工离职,双方都要及时更新信息。

员工离职后,公司一定要删除个税系统中的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请一定要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会存在关联风险。

3、发工资的形式可以多样但一定要合理合法

比如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被税务局查到后果十分严重。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从2022年1月开始,将有一大批新规正式实施。依法带娃、“天价药”降价、法拍房全面限购、“新三包”施行……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

“天价药”降价!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本次调整后,共有74种新增药品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其中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同时,围绕《规范》“九防”要求制定的8项养老机构服务行业标准,都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军属医疗保障!军人配偶享免费医疗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普通话水平测试取消属地报名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根据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进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让炒房客无机可乘,法拍房全面限购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制度层面,新规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而且明确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月1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96对,增开货物列车65对。调图后,全国铁路客货列车开行总量分别达到5231对、10606对,列车开行结构不断优化,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降低退换车门槛家用汽车实施“新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包”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比如,“新三包”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202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化妆品不得标注具有医疗作用儿童化妆品有法可依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同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严格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新规出台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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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留抵退税新政的主[zhu]要内容

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

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

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阶段性”安排并举。

具体来[lai]说,新政主要包括两大类:一[yi]是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zai]2022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tui]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liang]留抵税额;二是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ran]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ge]行业符合[he]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di]税额,并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着重说[shuo]明和强调五个问题:

第一[yi],将先进制造业按月退[tui]还增量留抵[di]税额的政[zheng]策范围扩大到[dao]所有小微企业和六个重点[dian]行业,并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

第二,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e]予以退还。这项存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一次性政策。这里的“一次性”,是指纳税人在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不再有存量留抵税额。

第三,2019年开始实施[shi]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设置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此次对小微企业阶段性取消这一退税门槛,14号公告第一条中规定,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

第四,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仅指企业,还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从政策分类及条件看,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可能[neng]存[cun]在重叠[die],也就是说,某个纳税人,比如制造业小[xiao]微企[qi]业,既可以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tui]税政策,也可以适用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shui]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其政策实施的效[xiao]果是一样的。

二、关于留抵退税新政[zheng]适用主体的确定

一是关于[yu]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确定。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xing]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de]确定,延续了此[ci]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ren]是[shi]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jian],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从事制造业等六个[ge]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ji]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xing]业的主体条件。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销售额比重的计算区间。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需要大家注[zhu]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e]占比时,计算公式[shi]的分子为六个行业项下增值税销[xiao]售额的合计数。第二,关于行业登记信息。对于纳税人[ren]六类收入占比超过50%,但纳税人[ren]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个行业的,特[te]别是六个行业中某类收入为该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纳税人及时按规定办理[li]行业登记信息变更。第三,关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在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到制造业等六[lu]个行业,并对存量留抵税额实施退税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已经完全[quan]覆盖了此前的先进制造业增[zeng]量留抵退税政策。因此,新政实施[shi]后,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同时[shi]停止执行。

二是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biao]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ye]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ye]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xing]标准规定[ding]》,采用[yong]“营业收[shou]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biao]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dui]16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deng]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shi]保障留抵退[tui]税政策落地[di]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采用了[liao]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e]”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de]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qi]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yi]下(不含100万元[yuan]);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yi]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ding]。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ding]。增[zeng]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shou]额、纳税评[ping]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小企[qi]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xing]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chu]不同国民经济行[xing]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ce]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暴力开票增[zeng]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zheng]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这四项条件对小微企业留抵[di]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样适[shi]用;第二,这四项条件对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tui]税同样[yang]适用;第三,新政出台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ce]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普遍性留抵退[tui]税政策,即老政策继续实施,相较于新政策,老[lao]政策除需同时符合[he]这四项条件外,仍需要满足“连续六[lu]个月增量留抵税[shui]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shui]门槛要求。

一是关于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shui]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以留抵税额[e]的余额[e]为基础进行计算的,留抵税额包括增量留抵税额和存[cun]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shi]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存量[liang]留抵税额时,以纳税人2019年[nian]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人[re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底数为[wei]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na]税人当期的期末留[liu]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liu]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zhi]留抵退税制度实[shi]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xin]增[zeng]加的留抵税额。如前所述,如果纳税[shui]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shui]额大于2019年[nian]3月[yue]底的[de]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liang]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纳税[shui]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bu]再需要[yao]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为简化操作,减轻纳税[shui]人核算负担,此次[ci]留抵退税新政策不区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di]退税,均设置统一的进项构成比例。同时,计算取数区间也与老政策相同,统一设置[zhi]为2019年4月1日至申请退税前。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扣税凭[ping]证中,增加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yang]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和纳入进项抵扣凭证范围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进项[xiang]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且这一调整也同样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

三是关于可退还的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li],即计算出纳税人当[dang]期[qi]可退还的增[zeng]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shui]额。

今年的留抵退税[shui]新政策,区分增[zeng]量和存[cun]量[liang],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实行梯次分步退税。具体时间安排是:

(一)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符[fu]合条件的小微[wei]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关于存量留抵退税。微型企业、小[xiao]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yue]、5月、7月[yue]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一,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先完成[cheng]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二,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规定[ding]是,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同时,考虑到今年留抵退税涉及[ji]众多小微企[qi]业等市场主体,为更好地服务纳税[shui]人,2022年4-6月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已从纳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zui]后一个工作日。自2022年7月[yue]开始,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恢复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第三[san],延长4-6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不仅适用[yong]于此[ci]次出台的新[xin]政策,同时也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

第四,存量[liang]留[liu]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存在一定差异,为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负担,如果符合规[gui]定的退[tui]税申请时间,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比如,微型企业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请存量[liang]留抵退税,也可以[yi]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因此,微型企业在4月[yue]份完成当期[qi]增值税纳[na]税申报后,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次退税申请,即可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

第五,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纳税[shui]人在当期未申请[qing]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比如,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shen]请存量留抵[di]退税,如果4月份未申请,5月[yue]及[ji]以后也可以提出[chu]退税申请。

六、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

按照现[xian]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hou]返(退)。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xian]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shui];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shui]时未[wei]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

针对上述纳税人关切,14号公告明确[que]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yue]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tui]、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xian]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shen]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纳税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第二,纳税人必须在将需缴[zhuo]回的留抵[di]退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以后,才能转入进[jin]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入库的,不得转入继[ji]续抵扣。

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jian]称20号公告),对留抵退税申[shen]请、受理[li]、审核、退库等[deng]全环节流程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并未对现行退税办理流程作实质[zhi]性调整。分环节看,具体规定[ding]如下:

一是关于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环节。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只需要提[ti]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这张申请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结合新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部分栏次,调整了部分栏次表述,同时,为便利纳税人申请退税,各地[di]电子税务局已实现《退(抵)税申请表》中大部分数据的预填功能,纳税人也可以[yi]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内容进行修改,最后进行[xing]确认,即可提交退税申请。

二是关于核准留抵退税环节。税务机[ji]关受理纳税人的留抵[di]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行退[tui]税[shui]审核,并根据不同情[qing]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tui]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jian],但存在风险疑点[dian]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zha],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tui]税。

三是关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环节。当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的决定后,将相应开具税收收入退还[huan]书,并发送给同级国库部门。

四是关于税款退库环节。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按[an]规定进[jin]行退库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

业务是[shi]流程,财税是结[jie]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我[wo]国自改革开放后,就[jiu]把经济建[jian]设[she]放在[zai]第一位上[shang],让人民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先富[fu]起来[lai],带动后富的人,广东地区[qu]首先开放,沿海东部地区逐渐开放,东部比西部富裕[yu],南方比北方富裕,那么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路上,我们各省市的责任是不同[tong]的。

东[dong]部省份主要就是为了发展[zhan]经济产业[ye],创新未来,一些重工业,轻化工,高[gao]新技术大都是以东部,中部为主,西南部分也是接收了大部分的重工业,国防工业,还有水电,水利方面的,西电东输,南水北调,北煤南运等等,都是有着不同的历史责任。

总部经济园区就是为了平衡这个局面,它不需要实体[ti]搬迁,也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即可享受到地方的[de]税收优惠扶持,地方设立园区对于入驻的企业有返税退税奖励扶持,针对增值税与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上80%,多交多返,当月纳税,次月[yue]返还。

一级留存园区内,增[zeng]值税地方留存是[shi]50%,上交中央财政是50%,所得税地方留存是40%,上交60%,企业一年纳税在[zai]100万[wan]左右,可以节[jie]省税收支出30万左右,不会改变原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也不需要企业搬迁,可以帮助到企业实实在在[zai]的节税,而且[qie]地方也能够得到一定发展。

2023年注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2023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主要围[wei]绕退税、减税、缓税政策进行相应扶持。内容解读如下;

1.2021.10.1号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ge]人注册住房可以选择适用建议[yi]计税方式,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zeng]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调整为年开票额不超[chao]过500万,免交增值税,增值税免了相当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2022最新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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