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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上的环保处罚信息如何删除

分类怎么修复天眼查历史裁判文书如何删掉企查查历史法院公告联系信修修时间2026-02-03 10:25:01发布admin浏览11
导读: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天眼查上的环保处罚信息如何删除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企查查天眼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才能删除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本文目录如何删除天眼查信息企查查天眼查行政处罚记录怎么删除。天眼查怎么删掉信息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天眼查上的环保处罚信息如何删除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企查查天眼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才能删除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天眼查上的环保处罚信息如何删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文目录

  1. 如何删除天眼查信息
  2. 企查查天眼查行政处罚记录怎么删除。
  3. 天眼查怎么删掉信息
  4. 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5. 注销企业从天眼查上删除
  6. 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删除
  7. 企查查天眼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才能删除

一、如何删除天眼查信息

只有找专业机构来删除,自己是没办法删除的,我公司就打过一次官司,就有了法律诉讼的记录,找了好几个机构不是很放心,最后找了支付宝的跑政通,还是比较顺利的,最终把源头消除了,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同步消除;分享一下我的方法吧,支付宝搜索跑政通,选择企业信用修复,然后再选择自己需要的就行了,隔会客服就会联系你了解情况的。

二、企查查天眼查行政处罚记录怎么删除。

1、企查查、天眼查上的行政处罚记录无法直接删除,但可通过满足公示期要求后从源头申请消除。具体说明如下:

2、行政处罚记录的公示期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期为5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3、消除行政处罚记录的途径需满足公示期已达到规定时长(5年)后,从源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处理消除。由于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网站的信息均来源于政府相关网站,源头信息消除后,第三方网站会同步更新。

4、注意事项行政处罚记录并非犯罪记录,不会对日常生活产生长期影响。仅在再次违法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调取这些资料作为参考。

三、天眼查怎么删掉信息

天眼查删掉信息的方法:可以直接提供营业执照跟法人身份证明,说明删除的理由,这样天眼查可以把公司从平台上抹除,这样别人在天眼查上查不到公司的任何信息。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

四、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1、法律分析:对于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如何删除的问题,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大部分是无法删除的,只有小部分可以继续处理,前提原网站已经撤销或者屏蔽。首先,强调一下,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所以,即使天眼查删除了公司信息,作为数据源头的政府网站依旧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3、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5、(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6、(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7、(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8、(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9、(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0、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2、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五、注销企业从天眼查上删除

1、需要先完成企业的注销程序,确认注销结果后,通过天眼查的官方网站或客服渠道提交信息更新和删除的申请。

2、企业注销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的法律过程。首先,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注销材料,如清算报告、税务注销证明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在确认企业无未了结的债务、税务等问题后,予以注销登记。

3、完成注销程序后,企业需要确认注销结果。这通常可以通过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实现。确认企业已经成功注销后,就可以开始通知天眼查进行信息更新和删除了。

4、三、通知天眼查进行信息更新和删除

5、天眼查作为一家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的机构,其数据主要来源于官方渠道和公开信息。因此,企业在完成注销程序并确认注销结果后,可以通过天眼查的官方网站或客服渠道,提交注销信息更新和删除的申请。天眼查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企业信息在平台上得到及时更新和删除。

6、提交申请后,企业需要关注信息更新情况。如果天眼查未能及时更新或删除相关信息,企业可以通过客服渠道进行反馈和沟通,促使平台尽快处理。

7、注销企业从天眼查上删除需要先完成企业的注销程序,确认注销结果后,通过天眼查的官方网站或客服渠道提交信息更新和删除的申请。企业需要关注信息更新情况,确保企业信息在平台上得到及时更新和删除。

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10、(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六、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删除

1、行政处罚记录无法直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等第三方平台删除,需通过信用修复程序从数据源头(政府公示系统)处理,且需满足法定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2、行政处罚记录的合法性与公示依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属于依法应公示的信息,旨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第三方平台对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受法律保护,企业无权要求平台隐藏或删除合法公示的信息。

3、信用修复的合法途径国家已开放行政罚款、警告、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端口,企业可通过以下步骤申请删除记录:

4、确认修复资格: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已履行处罚义务、整改完毕、达到规定期限(如罚款缴纳后满1年)等。

5、提交修复申请:向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材料,包括整改证明、缴纳凭证等。

6、等待审核与公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会从政府公示系统移除记录,第三方平台数据同步更新。注: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不良记录等修复端口尚未全面开放,需关注后续政策。

7、“源头处理”的必要性若仅删除第三方平台信息而未处理政府源头数据,记录可能通过数据更新重新显示。例如,政府公示系统定期向第三方平台同步数据,未修复的记录会再次被抓取。因此,必须通过信用修复程序从政府源头删除记录,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8、联系作出处罚的部门:咨询具体修复条件和流程,确保材料完整。

9、关注政策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不良记录修复端口可能逐步开放,及时跟进。

10、避免非法操作:切勿通过伪造材料、贿赂等手段申请修复,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1、总结:删除行政处罚记录需通过信用修复程序从政府源头处理,第三方平台无权直接操作。企业应依法申请修复,并关注政策动态,避免因信息公示影响贷款、上市、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七、企查查天眼查行政处罚记录如何才能删除

1、行政处罚记录的删除需通过官方信用修复流程实现,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仅同步公示政府公开信息,无法直接删除记录。企业需先完成信用修复,待政府网站更新后,第三方平台会同步调整公示状态。

2、准备修复材料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3、基础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他人办理);

4、处罚相关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罚款缴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5、整改证明:整改报告(需详细说明违规原因、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加盖公章)、现场整改照片或视频(如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如环保处罚需提供环保检测合格报告);

6、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7、向处罚决定机关提交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当地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处罚决定机关的指定渠道提交申请。以“信用中国”为例,登录网站后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板块,按提示填写企业信息、处罚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需清晰可辨),提交后等待审核。

8、跟进审核进度并获取修复结果审核周期通常为5-15个工作日(具体依地区和部门效率)。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审核部门会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若审核通过,会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在“信用中国”网站撤销相关处罚信息公示。

9、同步更新第三方平台信息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的数据来源于政府公开网站(如“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网站更新后,第三方平台通常会在1-30个工作日内自动同步调整公示状态。若未及时更新,企业可联系平台客服,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等证明文件,要求手动更新。

关于天眼查上的环保处罚信息如何删除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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